一.检查要求
1.灭火器的配置、外观等应按规范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。
2.候车(机、船)室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、堆场、罐区、石油化工装置区、加油站、锅炉房、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,应按规范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。
3.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,缺少零部件,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,应及时处置。
二. 报废要求
1.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:
1)酸碱型灭火器。
2)化学泡沫型灭火器。
3)倒置使用型灭火器。
4)氯溴甲烷、四氯化碳灭火器。
5)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。
2.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:
1)筒体严重锈蚀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/3,表面有凹坑。
2)筒体明显变形,机械损伤严重。
3)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机构。
4)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。
5)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。
6)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,包括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,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。
7)筒体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。
8)被火烧过。
3.报废年限
1)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6年。
2)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10年。
3)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12年。
4.灭火器报废后,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,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、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,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。
三.送修要求
1)存在机械损伤、明显锈蚀、灭火剂泄露、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。
2)灭火器的维修期限
水基型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为出厂期满3年,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进行一次维修。干粉灭火器、洁净气体灭火器、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均为出厂期满5年,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维修。
3)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/4。超出时,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,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。
4)需维修、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。